原标题:签完合同卖家反悔了,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赔偿

这种情况可要求卖家退双倍定金

“前段时间我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定金,后来卖家不想卖了,合同成了一纸空文。”7月1日,市民崔女士向记者诉说了这件闹心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崔女士说,她在银亿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双方谈妥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她支付了2万元定金,当时因卖家有事,房子未过户。

最近,崔女士突然接到卖家电话,对方称房子不卖了,愿意把定金退给崔女士。让崔女士苦恼的是,由于买房时是熟人介绍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赔偿事宜。

针对崔女士的疑问,记者采访了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华政勇。

双方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崔女士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崔女士的实际损失为限。

也就是说,只要崔女士符合购房条件、具备支付能力或者贷款申请已经通过,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崔女士的诉请,依法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崔女士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可以使用定金罚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崔女士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双倍定金。如果崔女士还存在着其他损失,且损失额度超过定金罚则范畴,还可以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主张超出定金罚则部分的损失。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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