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上市公司”或“公

司”)已于 2022 年 7 月 1 日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

“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由中信证券承接持续督导

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

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海军、刘新萍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海军、刘新萍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等资料;

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收集了联赢激光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

公司其他内控制度;察看了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并对公司相关

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联赢激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内部控制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文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

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联赢激光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核查了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取得了公司关于独立性情

况的说明,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联赢激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公司

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取得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资金使用凭证,审

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与

募集资金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公

告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联赢激光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

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和信息披露文件,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

明,就相关情况与高管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查看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以

及第年度财务报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整体经营状态良好,公司

未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的情形。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

模式、业务结构及管理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提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

强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关于内幕信息管理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合

规地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推动募投项目建设,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联赢激光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联赢激光在公司治

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等

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军            刘新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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